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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全国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和 质量大清查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2018-09-18 11:43:22来源: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作者: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编辑:xwbj1

  安徽省、福建省、江西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广东省、贵州省、陕西省、甘肃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农业厅(局)、统计局、粮食局,农业发展银行分行,中储粮分公司,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供销集团有限公司: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大清查的通知》(国办发〔2018〕61号)精神,做好2018年政策性粮食库存大清查试点工作,特制定《全国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大清查试点工作方案》,经全国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大清查部际协调机制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   粮食和储备局   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                 统计局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中国储备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2018年9月13日
  全国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大清查试点工作方案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   国家统计局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中国储备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为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大清查的通知》(国办发〔2018〕61号)关于开展大清查试点的要求,制订本方案。
  一、总体安排
  (一)试点目标。通过开展全国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大清查(以下简称“粮食库存大清查”)试点,排查发现问题隐患,压实各方责任,积累库存清查经验,进一步验证检查方法的科学性以及大清查软件基本功能,探索多渠道问题线索发现机制,评估大清查实施各阶段工作量,优化工作程序和时间安排,为2019年全国粮食库存大清查工作顺利开展奠定基础。
  (二)试点省份。安徽、福建、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广东、贵州、陕西、甘肃等10省为试点省,每个省选择2个地级市进行试点。试点地市的选择突出储粮数量、品种、性质、承储企业类型等方面的代表性。
  鼓励其他有条件的省(区、市)参照本方案自行组织试点。
  (三)时点和内容。大清查试点以2018年9月末(统计结报日)为时点。清查范围和内容按照国办发〔2018〕61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实施步骤
  试点工作按照前期准备、全面实施和总结完善3个步骤开展,2018年11月底前结束。
  (一)前期准备(自试点方案下发之日至9月30日)。
  试点省份要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建立协调机制。试点省份及其试点地市分别建立由政府分管负责同志牵头,发改、粮食、财政、农业农村、统计、农发行、中储粮等有关部门单位参与的大清查工作协调机制及办公室,明确职责分工,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
  2.细化工作方案。试点省结合本地实际,细化试点实施方案,突出工作重点,对试点地市选择、人员调配、方法步骤、责任划分、案件核查、经费保障等作出具体安排。
  3.粮食库存数据分解登统演练。为确保分解登统库存数据完整准确,中储粮集团公司及试点省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中储粮分支机构,应组织分解登统预报演练,总结经验,细化要求,为正式填报9月末数据打好基础。
  4.人员培训。部际协调机制办公室于9月上中旬组织大清查师资培训。试点省负责对参加清查的人员进行培训,重点是准确掌握大清查任务要求、各环节检查方法和工作流程,熟练操作大清查软件。
  5.做好基础准备。试点省督促企业认真做好账务处理、业务资料整理、必需的检查工具配备等工作。
  (二)全面实施(10月8日至11月15日)。
  1.企业自查(10月8日至20日)。试点省按照有关要求认真组织企业全面自查,并通过大清查软件填报相关检查数据。试点省省级大清查协调机制办公室可提前单独组织扦样检验工作,采取统一抽调人员、混合编组、本地回避的方式,对辖区内纳入清查范围内的粮食承储企业的库存粮食进行逐仓(货位)扦样,样品的检验工作委托辖区内符合要求的专业粮食检验机构承担。
  2.自查督导(10月8日至20日)。试点省大清查工作协调机制办公室要建立督导工作机制,明确督导工作内容,做好企业自查督导,做到对纳入检查范围的政策性粮食承储企业督导全覆盖。
  3.省市普查(10月21日至11月15日)。省级大清查协调机制办公室按照“统一抽调、混合编组、集中培训、综合交叉、本地回避”的原则,组织对纳入试点检查范围的粮食库存进行全面普查。对于正在熏蒸的仓房,检查组现场不进行实物和质量检查,按照保管账认定相关结果;委托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待熏蒸散气结束后,进行重新检查,确保结果真实可靠。
  4.国家抽查(11月15日前)。部际协调机制办公室派出10个联合工作组,由部际协调机制成员单位司局级干部带队,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原则,采取“四不两直”的方式开展跨省交叉执法检查。粮食质量抽查扦样比例不低于被抽查企业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的10%。样品实行跨省交叉检验。
  5.案件核查(大清查试点实施期间)。省级大清查工作协调机制办公室按照《政策性粮食库存大清查举报案件受理和核查指引》要求,建立举报受理工作机制,认真做好大清查试点期间的举报案件受理、查处工作。
  (三)总结完善(11月16日至31日)。
  1.问题汇总整改。对大清查试点发现的各类问题,由省级大清查工作协调机制办公室进行梳理汇总,形成问题清单,建立整改台账,下发整改通知书,明确整改时限和要求。同时报送部际协调机制办公室,实行销号整改,重大问题建立挂牌督办制度,逐级督办整改。
  2.试点结果总结上报。试点工作结束后,试点省大清查工作协调机制办公室要对试点的全过程进行认真总结,评估大清查检查方法的科学性,分析试点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提出修改建议,并向部际协调机制办公室上报大清查试点结果和工作报告。总结报告内容应包括:主要做法、经验和存在问题;试点地区数据、汇总结果和分析报告;对大清查检查方法的改进意见。
  3.试点工作经验总结。部际协调机制办公室结合大清查试点情况,进一步完善大清查实物、账务、质量检查方法,完善大清查软件功能,完善大清查准备、自查、督导、举报案件受理和核查等工作指引。
  三、相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大清查试点工作是全国粮食库存大清查工作的重要环节。试点省要对大清查试点工作高度重视,按照方案确定的原则目标、试点任务和工作进度开展工作,及时研究解决大清查试点工作中的问题,确保各环节工作有机衔接、顺利开展、取得实效。大清查试点工作情况纳入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内容。
  (二)依法依规检查。试点省要按照国办发〔2018〕61号文件的要求,严格执行实物、账务、质量等检查方法(详见附件),切实履行好工作职责,组织协调落实大清查试点各项要求,确保完成清查任务。大清查试点实行全过程留痕管理,规范检查程序和手续,层层复核检查结果,不得篡改、隐匿、损毁检查原始记录和数据,确保检查工作深入细致,检查结果客观公正。
  (三)严肃清查纪律。试点省份要按照谁检查谁负责的原则,认真落实清查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检查人员要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不得参加可能影响大清查工作的任何活动。对违反纪律、工作走过场、弄虚作假的,要严肃问责。各检查部门和单位及其检查人员要保守企业的商业秘密。
  (四)做好保密工作。全国政策性粮食库存数据属于国家秘密范围,试点省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国家保密制度的规定,制定库存检查保密措施,切实做好粮食库存检查数据录入、汇总、传送、新闻宣传等环节的保密工作,防止发生失泄密事件。
  (五)落实试点经费。试点省要本着勤俭节约、降低成本的原则,安排落实试点工作经费。中央事权粮食库存大清查试点工作经费由中央财政承担,地方事权粮食库存大清查试点工作经费由地方财政承担。
  四、其他事项
  在2019年粮食库存大清查中,参加试点的地市应重新核实截至粮食库存大清查时点的统计库存数据,逐级上报至省粮食库存大清查工作协调机制办公室汇总,并对统计数据的真实性负责。省级粮食库存大清查工作协调机制办公室要随机进行抽查复核。大清查试点发现的问题,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已整改到位的,不再列入2019年全国粮食库存大清查发现问题清单;未整改到位以及新发现的问题,按2019年粮食库存大清查统一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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